教授C:首先請你以1分鐘時間做個自我介紹。
答:(簡單說明學歷、工作經驗、為什麼會想研究這個議題)
教授A:(日文)日本的制度和台灣有什麼不一樣?(有點恍神,不知聽的是否正確,如果講錯的話感想教授沒有拆穿我😂)
答:(日)用中文會說的比較詳細,可否用中文回答(教授A:可)
教授C:請先翻譯教授A的問題再作答。
答:教授A問台灣與日本制度有何不同,日本認招審決到停權都是私法程序,但台灣採雙階理論,認為招審決是公法行為,採購契約是私法契約,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又是公法行為,與日本不同。
教授A:(日)要如何參考日本的制度?(這邊同時也沒有聽得很清楚,再次感謝教授A)
答:台灣被批評的是停權部分有比例原則問題,廠商一旦被停權就無法再參加其他的公家標案,但在日本即使被停權,還是可以到別的地方投標,可以很容易找到反例,驗證實務的批評是否屬實。
教授B:日本是否有繼受別的國家的制度?對現行法有沒有什麼想法?
答:採購申訴的制度是因應gpa而設,而gpa僅規定招審決要有救濟程序,沒有明確規定是公法爭議,我國會認定是公法爭議是因為採購法第84條規定「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」才定性為公法性質(這邊口誤了,應該是83條),目前個人覺得要將採購程序定性一致,而不變動體系的話,也許可以從採購法第84條來做調整。
教授B:為什麼要去日本學習?日本學的東西可以直接套到台灣來用嗎?
答:日本可以找到相反的案例,來驗證學說和實務的批評是否屬實。而且相較歐美,同為亞洲國家,人民對行政權的期待會比較類似,最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很喜歡日本,(教授笑)如果碰到什麼困難,只要想到是待在自己喜歡的地方學習的話,我都會想辦法去克服。
教授B:目前找教授的進度?寫東京和一橋是因為已經找教授了還是?
答:東京和一橋都是我很憧憬的學校,雖然目前還沒找,但有上網搜尋教授的資料,如果能找到更適合的教授,也不排斥到別的學校做研究。(教授C問:所以東大有研究這方面的教授嗎?)有。
教授C:既然日本認定決標認定是私法契約,沒辦法提行政救濟,那有辦法提民事救濟嗎?
答:這個部分我可能要再了解,因為找到的文獻沒有特別提到這一塊。
教授C:有趣的是,你是報考公法組,但私經濟行政在國外又是私法契約,這樣應該算是民事法領域的研究吧?
答:雖然如此,但台灣對採購法的定性還是公法,而當時立法者這樣制定也是有他的理由,我覺得可以參考國外的制度,看看有沒有辦法在公法和私法中取得平衡,另外就是日本的判決,也有認為招審決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公法性質的,所以這在日本也是一個爭議(教授C問:所以日本也是有判決認為這是公法上爭議?)是。
教授D:最近在台灣一直有借牌的案件,台灣是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?
答:現行採購法有追繳押標金,還有101刊登公報的處罰規定,另外日本有規定其他的行政罰,但沒有規定在採購法中,這是和台灣不一樣的地方。
教授C:你想研究的只限於採購法嗎?除了採購相關法規外,你有想要學習其他的法規嗎?
答:有關於官方和私人合作的私經濟行政領域,都是我想去研究的部分,在台灣其實官方和私人合作已經是相當普遍的情形,除了採購法外,還有促參法,另外都更條例也是參考採購申訴審議規則來立法,相信日本也會有其他有關私人和公家合作的相關規定,這也都是我想研究的對象。
教授E:採購法有沒有適用PPP的空間?
答:…..這一塊我沒有特別去研究。
教授C:換個方式提問,最近一些社福的領域有沒有適用採購法的空間?
答:現在其實已經有很多關於社福方面的採購案,不管是機構的建置工程,或是一些代服務、代檢驗,目前都有受理到這樣的案件。
教授C:要怎麼定性人民使用公營造物的契約?
答:視人民的利用目的而定。
————時間到,面試結束————
這篇是面試結束當下記憶猶新的時候紀錄的,當時面試完其實覺得很沮喪,覺得很多問題明明有準備到,應該可以回答的更好,但成績出來並沒有想像中的差。
只能說事前準備真的很重要,好險很多問題面試前都有想到,但因為太緊張也只能回答6、7成,如果是沒準備突然被問到的話一定會被釘在台上😂
另外就是擬留學國家的發展現況非常非常非常重要!!
一定要對留學國的制度有一定的了解,教授似乎很在意研究計畫的可行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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